3、長期避孕者,應在醫生指導下服用。服藥期限通常短效藥6--7年,長效藥3--4年為宜。探清避孕藥每年不超過2次。可與其他避孕措施交替使用。
4、凡患急、慢性肝炎,腎炎、腫瘤,糖尿病,血栓性疾病,心髒病,嚴重高血壓患者,均不可服用。
5、產後半年內,哺乳期或年齡在45歲以上的婦女不宜服用。
6、服藥期間受孕應中止妊娠。要求生育時應停藥半年後再孕,以防生育畸形胎。
與避孕藥犯沖的藥上面已經告訴大家咯,大家在服用避孕藥的時候要多多注意了,服用避孕藥本來就傷身,大家要多多注意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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